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勞動力的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不斷增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實效。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實效的意見》(甘政辦發﹝2019﹞112號)和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
第二條 高臺縣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券(以下簡稱培訓券),是發放給本縣戶籍有培訓意愿和需求的農村勞動力參加技能培訓的書面憑證。
第三條 持券人可根據自身就業需求,自愿申領培訓券并選擇培訓工種參加技能培訓。培訓費先由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考核驗收合格后,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無需先行繳納培訓費。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的須經縣扶貧辦進行身份信息審核確認,按照培訓補貼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公示審批后,撥付培訓補助資金。
第二章 ?培訓券的印制與發放
第四條 培訓券由縣人社局負責印制,加蓋“高臺縣農村勞動力培訓券專用章”。培訓券內容包括:培訓券編碼、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家庭住址、人員類別、培訓工種等。培訓券由鎮、村按照調查摸底情況向縣人社局申請。
第五條 根據年度培訓計劃數印制,精準扶貧勞動力培訓人員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助。
第六條 縣、鎮兩級要建立健全培訓券發放管理臺賬,登記培訓券發放對象、享受補貼金額和培訓就業狀況,逐步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動態化管理。
第七條 培訓券由鎮、村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有培訓意愿需求的人員發放,培訓券存根由縣人社局管理。培訓結束后,由培訓機構將培訓券連同培訓人員花名冊一并報縣人社局核驗。
第三章? 培訓券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鎮摸底需求并結合年度培訓任務,可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公開招標選擇培訓機構,制定當年培訓計劃,并報縣人社局備案申領培訓券。
第九條 培訓機構在接受持券人報名時,責任部門和培訓機構要認真核對培訓券與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頂替培訓,并驗核持券人的培訓券是否符合本期培訓工種。
第十條 持券人報到后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本次培訓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培訓券實行實名制,持券人應于有效期內連同本人身份證明一并使用,轉借或轉讓無效。若將培訓券轉借或轉讓他人的,取消其培訓補貼資格。
第十二條?培訓券信息錯漏的,持券人可到原發券單位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 培訓券有效期內持券人可根據各鎮培訓計劃自主選擇培訓機構進行培訓,逾期不得參加培訓。確有培訓需求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申領培訓券。
第四章 ?核查驗收
第十四條 每期培訓結束時,由責任部門對本期培訓班進行考核驗收,培訓機構對培訓合格人員的培訓券蓋章確認,連同培訓人員花名冊一并報培訓責任部門審核。責任部門對培訓券使用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對驗收不合格的不撥付培訓補助資金;驗收合格的,按照培訓補貼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公示審批撥付培訓補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券發放、使用和資金補貼過程的監督管理,面向社會公開培訓券發放使用的有關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培訓補貼資金規范使用。
第十六條 在每期培訓班培訓期間至少抽查三次,并開展驗收。培訓結束后回訪20%的學員,加強培訓質量監控。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以虛假培訓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培訓券制度實施以后,嚴禁任何單位向培訓機構和學員亂收費,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高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